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 违反政治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恶劣,在工作单位受到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罚,无悔改表现,考核表中政治考核不合格的。(2) 考试作弊。
(3) ***篇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1) 符合学士学位批准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应在颁发毕业证书的同时(一般在3月初)向当地教育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表一式两份,交上一张最近的2英寸免冠照片。
(2) 由市考试院或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申请人的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评价表、毕业论文原件和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并于3月底上报省考试院。
(3) 省考试院对各市区申请初审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初试合格者将于每年4月向授权考官推荐考生的档案材料和学位表。
(4) 6月底,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考官学术委员会将根据要求对申请人逐一进行评审。如果他们通过考试,他们将被授予学士学位。考试不及格者,不授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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