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救助、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这一制度被法律确定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自学考试制度是世界上***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的特点。它以国考为主导,以个人自学为基础,拥有广泛的社会教育资源参与助学活动。这是一所具有中国特色的”无墙大学“,是自主学习的摇篮。
自学考试具有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成本低等优点。实行”宽进严出“和”教考分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种族、文化程度,均可参加自学考试。自学考试采取累计学分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的,准予毕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其学历得到国家承认。自学考试毕业生符合学位条件的,由有学位授予权的考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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