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函授、业余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三种形式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取得毕业证书三年内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全部成绩合格,学位主干课程无补考记录且平均成绩 70 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平均成绩 65 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 70 分及以上;
(四)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认定标准:
(一)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入学后参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二)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入学后取得大学英语四级成绩 425分及以上;
(三)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入学后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且成绩 60 分及以上;
(四)英语专业本科生入学后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英语专业学生第二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课程英语(二)成绩 60 分及以上;
(六)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纪律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考试作弊的;
(三)高中起点的本科毕业生累计四门功课、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累计两门课程不及格而经补考合格的;
(四)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违背学术诚信的。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七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形成决议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获得学士学位的,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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