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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攻略

山东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时间:2022-03-17 17:45:39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山东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 依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 2019〕 20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令第 4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订本实施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是指山东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和专业主考学校为山东大学的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学生。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限于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且 同时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坚持遵守规范、保证质量、择优授予、 公正合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应在本科毕业证书签发后一 年内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 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课程, 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 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已获得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 已获得山东大学副署盖章的本科毕业证书。

  (三)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生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不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 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要求本科段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含实践技 能成绩)。

  (四) 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 单 科成绩达到 70 分。

  (五) 毕业论文(设计) 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 75 分, 毕业论文(设计)必须已通过学校组织的答辩。

  (六)外语水平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非英语专业:

  1.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学 士学位英语考试, 成绩合格;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笔试成绩达到 425 分;

  4.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 试(以下简称“统考”), 大学英语( B )成绩达到 80 分;

  5.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6.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二)课程考

  试成绩达到 70 分。

  英语专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专业考试计划中第二外语考试成绩 达到 70 分。

  以上各类考试成绩或证书(学位证书除外)取得的有效时间 为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学生取得学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 生取得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构成刑事 犯罪的;

  (二) 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 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 端行为的;

  (三)在读期间,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学位的申请、审批、授予和撤销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 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真实有 效,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对学位申请者的授 予资格进行审核, 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学 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 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决议和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公

  布,并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标明学生学习形式(“函授”“业余”“网 络”“自考”), 加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生 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 如发现不符合学位授予条 件、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情况或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 违反国家、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撤销所授学士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于不授予或撤销 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学校学位授予结果发布或 收到撤销结果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核 申请。决定受理的, 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复核, 作出复核决定, 并 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复核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如遇 国家、山东省政策变化, 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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