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 教职成[2022]2号) 精神,改进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推动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位[2019]20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山东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 (鲁教研发[202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 )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平均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不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以等级记载的课程成绩 ),且无考试作弊记录; 毕业论文 ( 毕业设计)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且在中国知网或维普网查重率不超过 30%;
(三) 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
(四)应届毕业生。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四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生,按照授予条件逐个予以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第六条 学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04月25日起施行。2023 级学生适用本办法。《山东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继教函[2020]8号)同时废止。
山东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38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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