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专业和课程
1. 各专业的理论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2023 年下半年开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附件 1)和《2023 年下半年停考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安排》(附件 2)。
2. 各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详见本简章《2023 年下半年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附件 3)和《2023 年下半年停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课程考试安排》(附件 4)。
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http://zk.hebeea.edu.cn,以下简称自考信息系统)查阅有关信息。
二、报考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 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三、报考办法
1. 注册
(1)新生须登录自考信息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内身份证图像信息和本人图像信息。个人信息、身 份证图像及本人图像审验通过的,考生可进行报考、缴费。
新生完成报考、缴费的,注册信息将被留存;新生未完成报考、缴费的,注册信息将被删除,须在下次理论课报考期间重新 注册。
(2) 未完成注册的在籍考生,须上传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内身份证图像信息和本人图像信息。个人信息、身份证图像及本人图像审验通过的,注册信息将被保留;审验未通过的,属于原个人信息有误的考生须在报考期间到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信息修改,当次不予注册。
已完成过一次注册的在籍考生,直接进入报考、缴费。
(3) 审验未通过的,不属于信息有误的考生,须在报考期 间按照提示携带身份证件到所选报考点进行现场注册。
(4) 注册所选报考点,当次业务办理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修 改。注册完成后,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和本人图像信息原则上不允许修改,确需修改的须在报考期间到市教育考试院申请信息修 改,当次不予报考。
(5) 考生在报考过程中设置的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因考 生泄漏密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 报考、缴费
(1) 报考前,考生须熟读《考生须知》《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签订《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诚信承诺书》。
(2) 考生按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课程报考。当次理论 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最多选报两个专业,每节考试只能报考 一门课程。
(3) 考生可同时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 开考的课程;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持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 科(或以上)学历证书,证书须在学信网注册。
(4) 报考受限课程的考生,须先通过自考信息系统选择受 限课程,然后在报考期间到所选报考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缴纳 受限课程报考费,审查通过的由报考点代为网上支付。
(5) 考生报考时,须慎重选择课程,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 上支付(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支付成功 后,报考课程不予修改,报考费一律不退。
四、报名时间
1. 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0 日-15日,每天 8:00-22:00;考生现场注册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0 日-15 日,每天 9:00-11:30,14:00-17:00。
2. 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 年5 月26 日-30 日, 每天 8:00-22:00。
五、考试
1.市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 工作细则》(冀教考院〔2022〕15号)组织理论课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考生凭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入场考试。
2.入场前,所有考生都应接受安全检查,严禁将手机等违禁电子产品带入考点。因身体原因,不能接受检查的考生(如装有 心脏起搏器等),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3. 考生要遵规守纪,诚信考试。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将根据《国 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 诚信档案。
考试作弊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理论课程考试,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自考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5. 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时间及考核要 求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6. 考生可于 2023 年 11 月 18 日 17:00 后登录自考信息系统查询考试(考核)成绩。
7.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
《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 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生考前复 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 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七、其他
残疾考生参加自学考试的,应参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 定》(教学〔2017〕4号)执行,其他环节按照我省考务规定执行。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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