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山东自考的行政法学备考起来是有一定难度的,毕竟很多内容都是需要死记硬背的。但把整本教材都背下来也不现实,所以山东自考网的小编整理了山东自考行政法学高频必考名词解释,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山东自考行政法学高频必考名词解释
1. 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组织。
2.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地域管辖。
3.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4.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5.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通常情况下无权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能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6.公定力: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7.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9.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10.行政补偿: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属于国家补偿的一种。
11.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2.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13.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4.司法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15.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6.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是国家补偿的一种。
17.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8.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
19.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20.宏观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行业和相对方进行的行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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