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学校):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起,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不再组织评委会评审,改为采取考核认定方式取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基本要求
1.认定范围
各市直中学、中职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青少年宫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教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学历及时间要求
认定三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认定二级教师应具备硕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
认定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高职院校专科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中专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认定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或者具备高职院校专科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中专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认定助理讲师应具备硕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院校专科以上学历,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其他要求
教师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重新认定初级职称,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方可进行考核认定。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重新认定初级职称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中小学教师应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规定要求,中职教师应符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规定要求。
二、考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转正的教师填写《烟台市中小学(中职)教师初级职称考核认定表》,提交认定表中相关的佐证材料。
2.单位考核推荐。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申报材料审核,对申报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3.市教育局公布。市教育局审核后行文公布,发放相应的职称证书,证书在全市范围内互认。
三、其他事项
1.职称认定工作事关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各单位、学校务必高度重视,须按要求按流程规范开展初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同时做好档案留存和备案工作。
2.严格实行“岗”“职”对应原则,不允许跨岗位类别申报认定初级职称。
3.请各单位、学校务必于12月30日前完成考核认定和备案工作。
联系人:相立伟,电话:210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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