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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00行政法学重点第三章5

时间:2022-08-17 16:44:46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行政法学00261重点第三章5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P103)

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二、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P103)

1. 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

2. 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

三、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地位(P104)

1. 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2. 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者计划的权利

3. 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四、行政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P105)

(一)公权和公义务

公权,是指在公法关系中,权利主体可以直接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的权利。公义务,与公权恰好相对,是指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公法上接受一定的意思拘束。如行政主体的税款征收权与公民的纳税义务,公务员的工资请求权与行政主体的工资支付义务。

1. 公权的种类

参政权包括人民代表选举权、公务员的选定权和罢免权等能动性参加权,故又称为主动性公权。受益权包括接受各种行政行为的权利、公物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公法上的金钱请求权等,因相对人可以积极地请求行政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自由权即可以主张不因行政权侵犯其自由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可以享受居住、言论、集会、结社、宗教信仰、学术研究及财产享有等权利,故又称为消极性公权,基于该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请求排除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等行政活动。

2. 公义务的种类

3. 公权与公义务的特征

国家公权与私权相比,具有鲜明的自行强制性。相对人公权,从公权的角度看是权利,而从另一角度看则更具义务的性质,其放弃和转让往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相对人的公义务,广泛承认行政权的自行强制力,并且,公义务大多是一身专属性质的,除纳税义务等可以继承外,一般不允许转让。

(二)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相对人的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不同,是指相对人以公法效果的发生为目的、以相对人的资格所为的行为。

(1)相对人的公法行为中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

(2)关于相对人的公法行为的撤回;

(3)相对人的公法行为的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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