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考课程的试卷遵循一个原则,以山东自考教材大纲为主,参考辅导资料为辅。但教材知识点众多,考生复习起来难免吃力,而山东自考复习资料一般把知识点已经总结好,学习起来也更方便快捷,下文是山东自考网整理的2022年10月山东自考00947国际商务管理学考前复习资料3,供各位考生参考。
2022年10月山东自考00947国际商务管理学考前复习资料3
101.合同形式:缔约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
102.口头形式:合同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103.书面形式:当事人以文字表达协议的内容的合同形式。
104.公正形式: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105.签证形式: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
106.批准形式: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的一种合同形式。
107.登记形式: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主管机关登记而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
108.自动成立: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合同即告成立。
109.合同的变更:对合同的条款加以订正、补充或修改,以便部分地或全部地更改合同。
110.合同的解除:合同在其有效期限届满和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得到履行以前,经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提前结束合同的效力,从而解除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11.预期违约:合同订立后,一方合同当事人发现对方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或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112.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3.限制性条款:合同中签订的有关限制性贸易做法的条款。
114.搭售:合同一方强迫另一方从其或其指定处购买不需要的产品或服务,以此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
115.限制交易对象:合同一方强迫另一方不能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116.限制经营范围:合同一方强迫另一方只能在一定区域内或一定市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17.固定价格:合同一方强迫另一方按照其制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118.过失: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是出于主观上的恶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违反了有关合同或协议,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119.欺诈:合同一方故意采取欺骗手段,造成另一方的就损失。
120.不可抗力(人力不可抗力):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121.合法性原则:在解决国际商务纠纷的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
122.协商:国际商务纠纷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通过直接的友好谈判,对所发生的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123.调解:国际商务纠纷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人,通过谈判、对话对所发生的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124.仲裁(公断):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间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125.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纠纷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纠纷案件的依据。
126.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纠纷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127.诉讼: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
128.诉讼保全: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保证将来判决能够执行,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标的物或财产,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129.商品的品质: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130.样品: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131.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
132.品质机动幅度:经交易双方商定,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要求的品质略有不同,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
133.品质公差:国际性工商组织所规定的或各国同行业所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134.公量: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这样所得出的重量。
135.法定重量: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
136.溢短装条款: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减的幅度以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
137.中型包装: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138.定牌: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139.价格术语:关于价格条件的一种专门用语,即用一个简短的英文词语或缩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办理的手续、承担的费用与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140.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41.跟单汇票: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
142.承兑: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远期汇票时,在汇票上签名,承诺于汇票到期时附款的行为。
143.记名背书: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然后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即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持票人,是票据的债权人。
144.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45.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46.划线支票: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147.保付支票: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
148.转帐支票: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149.汇付(汇款):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150.电汇: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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