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产税及其改革
(一)概述
1.定义:是对城镇,工矿区的房产,向所有权人和承典人(出租房产的人)征收的一种税。
2.征收意义:
(1)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贯彻城市房屋政策,促进城市房屋合理使用,建立正常的租赁关系,以搞好城市建设。
(2)有利于实现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2.纳税人:开征地区的产权所有人和承典人
3.计税依据: (1)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0%至30%的损耗
(2)房租收入
4.税率: (1)按余值计税 1.2%
(2)按租金计税 12%
5.征收管理: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三)房产税改革的设想
1.扩大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
2.改变计税依据,即用房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
3.调整税率,适当提高税率标准
四。契税
(一)概述
1.定义:是在转让土地,房产权属,订阅契约时,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
2.征税范围:是转让土地,房产权属而订立的契约
3.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产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4.税率:为幅度税率3%~5%
5.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和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价格差额。
五。车船使用税及其改革
(一)定义和意义
1.定义:是对行使于我国境内的车船按其种类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2.意义: (1)有利于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船管理
(2)有利于为进行建设改善公共道路和保护航道提供资金。
(3)有利于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二)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行使于我国境内的车船(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3.计税依据和税额
(1)从量规定定额税率 (2)对车辆从量规定幅度税额P284 (3)对船舶统一规定分类分级固定税额。
4.征收管理: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5.改革: (1)扩大征税范围 (2)提高税额水平 (3)调整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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