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组成
1、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在每届新选出的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组成。
2、产生程序
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决定,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发布任命令。
总理提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人选,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决定,再由国家主席发布任命令。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任免。
(二)任期
1、国务院的每届任期为5年。
2、如全国人大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国务院任期也相应延长。
3、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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