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派出机关的性质、地位
派出机关是受派出的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派出的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机构。
2、派出机关的设立
(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其派出机关。
(2)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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