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21年3月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
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571-88908513。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21年3月26日
准考证号 |
级别、种类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3301052113000824 |
三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射或接收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2512111000528 |
一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射或接收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2072111201830 |
一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射或接收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3042111000711 |
一级、笔试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3012112310104 |
二级、口试 |
将试卷带出考场 |
第五第、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3303012112110106 |
二级、口试 |
将试卷带出考场 |
第五第、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3303062111311413 |
一级、口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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