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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8-20 18:07:16 作者: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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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闽教考〔2013〕4号

 

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卫生局,各高招体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

    为做好201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新生入学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经研究,决定对201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2】3号)文件执行,相关工作时间要求对应调整为2013年。

二、承担今年我省高招体检工作的医院除南平市延平区的体检医院和南平市复检医院调整为南平市人民医院外,其余体检医院保持不变。

三、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起,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中的胸部透视项目改为胸部摄片。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计算机X线摄影);有条件的地区,推荐使用DR(数字X线摄影)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

四、各市、县(区)教育局、卫生局要高度重视高招体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密切协同,建立健全高招体检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机制和高招体检工作培训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参加高招体检工作人员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五、各市、县(区)高招办要积极配合各体检医院根据当地考生人数,合理安排体检场次,避免考生长时间等待,尤其要对残疾考生体检过程给予特别关爱和指导。各体检医院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体检结果做出规范、准确的结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注意维持体检场所秩序,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疏导,制定突发情况应急预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所有参加高招体检的工作人员均要接受岗前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六、各市、县(区)高招办、高招体检医院在高招体检工作结束后应做出书面总结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高招体检总结材料,反馈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以利今后高招体检工作的改进与开展。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厅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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