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学考管理机构:
为切实规范对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和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原省中招(会考)办《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会考字〔2009〕10号)中的附件—《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2020年6月16日
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对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和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省统考科目和设区市组织的考试、考查科目。
第三条 对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省、市、县(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或者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学业水平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考管理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本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其相应科目考试成绩下降一个等级。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组织团伙作弊的;
(十一)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十二)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十三)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生有本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场(本科目)考试,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七条 学考管理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本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其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场(本科目)考试,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在校学生在学业水平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作弊行为,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如在校学生有组织集体作弊、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所在学校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取证:监考人员应及时做好对违规考生的取证工作,涉及违规的物品(如携带的有关材料、作弊工具等)应予以收缴。
(二)填表:监考人员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考生违规事实。
(三)签字:监考人员将填写完整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在考生离场前交考生签名确认后收回。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后,提交考点主考审核并签名。
(四)市、县审核处理:
1.县(市、区)学考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对照考生违规性质(违纪、作弊),签署处理意见(应附上考生违规材料及证据),并由负责人签名后报设区市学考管理机构处理。
2.设区市学考管理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后,书面通知县(市、区)学考管理机构,并由县(市、区)学考管理机构通知违规考生本人。
(五)设区市、县(市、区)学考管理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江西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监考过程中迟到、不佩戴监考证、看书报、吸烟、打瞌睡、随意离开考场、使用各种通讯设备的;
(三)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的;
(四)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卡或者有关材料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积分误差较多的;
(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雷同卷,答题卡出现倒装、密封不严、遗失等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有违纪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学考管理机构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伪造考试档案,为他人骗取考籍、成绩档案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在场外组织答案、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四)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五)调换或涂改考生答题卡,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的;
(六)对考生违规行为知情不报、庇护掩盖的;
(七)评卷过程中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九)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照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可同时做出调离工作岗位、一定年限内不得参与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弊所涉及考生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泄密事故论处:
(一)试题卷、答题卡传送、保管环节中违反保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试题卷、答题卡泄密的;
(二)在试题卷、答题卡保密期内,擅自拆封试题卷、答题卡(包括备用卷、评分标准)的;
(三)窃取、损毁试题卷、答题卡及其备用卷与评分标准的;
(四)用其他行为致使泄密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重大事故论处:
(一)漏收、漏装或遗失考生答题卡的;
(二)遗失考试重要材料的;
(三)命题、制卷有重大差错的;
(四)经举报查实有集体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严重渎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发生泄密事故、重大事故的考点,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设置考点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照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考点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可同时做出调离工作岗位、五年内不得参与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赣会考字〔2009〕10号文件中的附件-《江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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